公共安全定義未明 法官須經三級審查
秘密監察恐成政治工具

26/03/2006


【本報訊】法改會就截聽及秘密監察發表的報告,範圍較政府建議的條例更為廣泛,警務處處長李明逵表示,在原則及方向上都十分相似,而秘密監察及截聽是執法機構的重要工具,是防止及偵破罪案以及維持治安的必需品,現階段最重要是了解社會聲音,呼籲公眾透過不同渠道表達意見。

可據普通法判決
李明逵昨日出席警察學院結業禮後表示,法改會的建議不單規管執法部門,還包括其他組織,但原則及方向上與政府建議類似,如需要法庭批准、部門可經由行政審批及設立監管制度等。他重申,秘密監察及截聽是執法機構查案的重要工具。

另一方面,立法會《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委員會繼續審議草案,多名立法會議員擔心,草案對公共安全並無寫明定義,而負責審批的法官須先經三級審查,秘密監察可能會被用作政治工具。

出席會議的保安局常任秘書長應耀康強調,難以為公共安全下法定定義,但法官可在普通法法制下依例判決,並指法官與其他長期接觸敏感資料的人員都有需要接受品格審查。

公民黨的湯家驊建議,執法機關由獲授權秘密監察起三個月後,須向批核的法官呈交報告,以檢討是否有需要繼續以秘密監察偵查有關案件,並訂明違反條例的刑責,以防執法人員濫用權力,應耀康回應指是否訂刑責須先交由社會討論再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