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例管制功效
消費者難索償

01/04/2006


【本報訊】消費者委員會指出本港沒有法例管制防曬品的功效,只有法例要求產品本身屬安全,防曬品沒有說明所指的功效並不違法,另有律師表示,消費者向生產商索償,需要提出證據證明,由於舉證有困難,本港很少有這類訴訟。

消費者委員會署理總幹事劉燕卿說,本港沒有法例管制防曬品功效,只有在《消費品安全條例》之下,任何產品都要有合理的安全標準,與美國不同,當地則有廣告法則,監管廣告是否失實。劉燕卿認為,面對鋪天蓋地的廣告,香港亦應考慮是否引入廣告法例。

包裝設計取巧惹誤導
律師鄧達明則稱,若產品說明與實際效用有分別,生產商便構成疏忽,消費者可以索償,但消費者需要提出證據證明,例如化驗所報告指防曬品不防水,消費者同時要證明自己有損失。

消委會早前抽查市面二十一個防曬產品時亦發現,部分產品包裝設計上取巧,包裝上所顯示的數字,原來與抗曬功能無關,以誤導消費者。

消委會抽查市面上的防曬露、隔曬乳液、防曬潤膚乳、防曬品及防曬噴霧,發現不少包裝上的功效說明、用法及注意事項等重要資料,部分只有英文或日文版本,很多時候都需要消費者猜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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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早前抽查四十二個防曬產品,發現功能參差。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