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新聞材料
擬須申請交出令

05/05/2006


【本報訊】警務處及廉政公署在過去十年,先後四次要求新聞機構交出新聞材料,協助查案,保安局希望現時以內部指引的方式,要求警務處、廉政公署、入境處及海關四個執法部門,按照案件的嚴重性向區域法院或向原訟法庭申請交出令或搜查令。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昨討論搜查及檢取新聞材料的法例及檢討上訴機制,保安局稱該四宗被法庭接納申請的案例,包括一宗涉及○三年一月警務處申請交出令個案,其餘三宗分別為涉及九九年十一月、○三年五月及○四年七月廉政公署申請搜查令個案,當中包括一宗嚴重貪污案、《蘋果日報》記者賄賂警察通訊員案及現正審理中的律師涉嫌向傳媒披露受保護證人身份一案。

保安局建議修訂有關的內部指引,較為輕微或不太敏感的個案向區域法院申請,若事態嚴重、涉及人身安全及極度敏感情況,則必須交由原訟法庭決定。所有申請均須由有關執法機構首長級人員親自審批,並徵詢律政司刑事檢控科首長級人員的意見後才可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