呃綜援維持緩刑

09/05/2006


【本報訊】梁惠淇因為被揭騙取綜援,並在領取綜援期間與丈夫於一年內九次外遊,早前經審訊後被定罪判囚八個月緩刑兩年,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提出覆核,但暫委裁判官黃國輝昨日指出,領取綜援人士可自由運用生活費,外遊與判刑無關,決定維持原判。

每月多收225元單親補助金
暫委裁判官黃國輝昨於裁決時指出,根據案例,騙取綜援案一般判監八至十二個月,但該些被告人通常一開始已不符合申請綜援的資格,並利用欺騙手段獲得綜援,惟本案的情況不同,二十八歲的答辯人梁惠淇早於○一年已經獲批綜援,她訛稱丈夫失蹤,實際上她只每月多收二百二十五元的單親補助金。

至於梁惠淇於案發期間雖然曾與丈夫九次外遊,黃國輝認為以她每月平均八千餘元的綜援金,扣除兩名女兒的學費及租金等實報實銷支出,三母女每人每月平均約有一千五百元生活費,即使梁惠淇節衣縮食也不足以負擔台灣及泰國的旅費,故沒有證據顯示她利用綜援金外遊。黃國輝補充,申領綜援的人士可以自由運用每月一千餘元的生活費,故外遊對判刑並無直接關係,加上梁惠淇案發時無案底、兩名稚齡女兒乏人照顧、她亦可能受丈夫影響下犯案,因此決定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TMCC 37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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