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5/2006
【本報訊】鴻運証券事件引起了證監會高度關注,該會罕有地向鴻運客戶發出十一條答問資料,首先建議客戶應保存所有交易紀錄及戶口結單,及查核存放於鴻運的股票及錢的數量,如孖展客戶,其股票已遭鴻運抵押予銀行,銀行可能會沽售有關股票,屆時未必可取回股票。客戶如有需要,亦可向「投資者賠償基金」申請索償,最高上限為十五萬元。
政府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在○三年成立投資者賠償基金,一旦持牌中介人或認可財務機構因違責事項,導致投資者蒙受金錢損失,而有關違責事項屬香港交易所買賣產品,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可從基金向投資者支付賠償金額,投資證券及期貨合約的賠償上限為十五萬港元。
不過,資料指出,若客戶曾透過鴻運向中行認購新股,由於證監會已向鴻運發出限制通知書,故客戶未必能趕及中行於下月一日開始買賣前取得新股;而客戶現時無法出售股票,但股票價格又下跌,證監會亦不會作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