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入稟個案 盼法庭頒禁制令
警監洩密苦主索償十元

07/06/2006


【本報訊】首次有市民入稟法庭控告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洩露投訴人資料,成為首宗引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控告公營部門的民事訴訟。兩名原告指事發至今,市民仍可在網上下載投訴人資料,令他們活在惶恐之中,擔心遭人報復,要求法庭頒布禁制令,確保警監會資料不會繼續外洩,及象徵式向他們賠償十元。 

兩名原告人分別為林女士及麥偉文,昨在社區組織協會總幹事何喜華陪同下到高等法院入稟,被告為律政司。需以輪椅代步的林女士稱,她○二年在一間餐廳任洗碗工時,被指「手腳慢」而遭大廚用石油氣樽擊傷,自此不良於行,警方事後雖起訴該大廚,但負責的警員卻連番犯錯,出庭當日將其性別「搞錯」,又誤報法庭地點,令她無法出庭,結果該大廚僅被輕判罰款二千元。林事後向投訴警察課投訴,獲判投訴成立,但其個人資料卻在網上公開。

警監會拒作評論
另一原告麥偉文(四十四歲)為一名司機,他○二年投訴警員毆打、恐嚇、說粗言穢語及行為不當,其個人資料因此在網上被公開,他曾約見警監會主席黃福鑫表達憂慮,但不料至今其個人資料仍可在網上下載,他希望政府能為他改變身份。

兩人在入稟狀中指警監會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普通法中規定處理機密或敏感資料時均負有保密責任;以及《基本法》、《人權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規定「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及通信不得無理及非法侵犯」,要求政府象徵式賠償十元及其他損失和堂費,亦要求法庭頒禁制令確保資料不會繼續外洩。

警監會發言人以案件已進入訴訟程序為由,不作評論。



       



麥先生(左)林女士(中)就警監會洩漏資料入稟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