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囚逾三月
喪失區議員資格

13/06/2006


【本報訊】根據《區議會條例》,任何區議員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處監禁超過三個月,便會喪失區議員資格。

民政事務局發言人表示,李國鳳於上月底經法庭定罪後,已喪失其當然議員的資格,法庭昨日判囚四個月的刑罰,亦令他無法再繼續成為區議員。

上周會議期間心事重重
民政事務局局長將於二十一日內,宣布北區區議員的空缺,補選事宜則有待日後安排。另外,北區區議會將於七月二十七日開會,經互選選出新任的北區區議會主席。

李國鳳於上周四(六月八日)如常出席北區區議會,並以主席身份主持會議,民政事務總署署長陳甘美華被安排坐在他旁邊,當日李國鳳並無提及他面臨判刑或失去議員資格的事,但在會議期間顯得心事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