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4/2008
行政會議最快明日討論競爭法的第二輪諮詢文件。據悉,文件將詳細列出跨行業競爭法的規管範圍包括操縱價格、串通投標及分配巿場等反競爭行為,違例者最高罰款達一千萬元。但多個商會仍憂慮法例未能規管大企業,即不能「打老虎」之餘,反會令中小企遭惡意投訴,影響營商環境,最終只會弄巧反拙。
政府早於○六年就競爭法進行首輪公眾諮詢,但商界、特別是中小企擔心一旦立法,會對營商環境造成負面影響,故政府決定向立法會提交正式的《競爭條例草案》前,再進行第二輪公眾諮詢。
據悉,第二輪的諮詢文件會列明訂立競爭法的目的,亦會列舉法例中被規管的反競爭行為,包括操縱價格、串通投標、分配巿場及聯合抵制等。有關行為本身不屬違法,必須證明該行為有扭曲巿場運作的意圖及效果才屬違法。
暫不規管合併收購
雖然英、美等地的競爭法同時規管收購合併活動所造成的反競爭行為,但考慮到本港經濟體系細小,購併活動暫未對競爭構成明顯威脅,故建議中的法例暫不規管合併收購。基本上政府活動不會被列入規管範圍,而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可有最後權力,裁定豁免的範圍。
文件亦建議,參考現時電訊管理局的運作模式,成立一個兩層的規管架構「競爭事務委員會」,上層是負責監管運作的管理局,由社會各界專業人士組成,並下設行政機關,法例會賦予委員會有調查權,既可收到投訴後跟進,亦可以主動調查一些可能涉及反競爭行為的情況,機構每年開支約要數千萬元。
罰則方面,有關法例只涉及民事懲罰,毋須入獄。政府參考過多個國家及地區的法例後,建議訂明違反競爭法者,最高罰款為一千萬元。
工業總會副主席劉展灝直言並非反對訂立競爭法,但政府的建議難以令人信服可成功規管大企業,保障消費者。他舉例稱油公司加價快減價慢的情況,即使政府完成調查,最終也未能說違反公平競爭,商界擔心訂立新法例不能「打老虎」之餘,反會增加中小企面對訟訴風險,對營商環境造成負面影響。
中華廠商會聯合會會長尹德勝亦指出,中小企的資源往往不及大公司,擔心日後中小企或會遭惡意投訴,中小企要面對調查之餘,還要負擔沉重的訟訴費用,令旨在製造公平競爭環境的法例最終只會弄巧反拙,趕絕中小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