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偷雞」修改公安條例

28/04/2008


【本報訊】終審法院早於三年前就爭議超過四十年的《公安條例》作出裁決,指部分條文違憲,但政府一直迴避進行全面檢討,並企圖透過一條不起眼的技術性草案,「偷雞」刪去有問題的條文。立法會審議相關草案的委員會不滿有關做法,將於後日提出修訂阻止政府「偷雞」。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更怒斥政府可恥,不排除會透過司法覆核甚至「公民抗命」,再次挑戰這條「公安惡法」。

梁國雄等多名示威者在○二年遊行到警察總部,抗議社工梁俊威被控用揚聲器襲警,警方其後引用《公安條例》中有關組織非法集會的條文,檢控梁國雄及其餘兩人,是回歸後首次。終院於○五年維持三名被告罪成,但同時裁定條文中的「公共秩序」字眼語意含糊,賦予警方太廣泛酌情權,違反《基本法》。梁國雄及關注人權組織,事後要求政府全面檢討及修改《公安條例》。

然而政府在被判違憲後接近三年內,一直未有展開全面檢討,去年更低調地提出《二○○七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企圖簡單地刪去有問題的條文,避免引起新一輪「公安惡法」爭議。